本办法适用于长阳镇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区内涉及拆迁的村庄除外),依法、合规取得农村宅基地的村民申请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以下简称村民建房,包括住房和与生活有关的附属用房)的审批和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一、建房标准
1、村民建房的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75%,新宅基地(1983年1月1日以后)最高批准占地面积为0.3亩,基底面积不得超过150平米;老宅基地(1982年12月31日以前)最高批准占地面积为0.4亩(不足0.4亩的,以实际面积为准),基底面积不得超过200平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二层,不得建设三层及以上建筑和地下二层。其中:单层住宅平屋顶不超过3.6米,坡屋顶檐口不超过3.6米,坡屋顶屋脊不超过6.6米;两层住宅平屋顶不超过7.2米,坡屋顶檐口不超过7.2米,坡屋顶屋脊不超过9米。建筑高度计算起点为房屋基底上平面起计算。
2、屋顶设置楼梯间(电梯间)的,应以满足房屋检修需要为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8平方米以内,层高应控制在2.7米以内,方便检修工具运送为准,不得以建设楼梯间(电梯间)为由,变相建设局部3层房屋。
3、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院墙、台阶等住宅建筑物均不得超出自家宅基地范围内,平房后檐滴水一般不小于0.4米,房山和围墙滴水一般不小于0.2米;两层楼房后檐滴水一般不小于0.8米(如采用雨落管等方式排水的可不小于0.4米),房山滴水一般不小于0.3米。
4、村民应按照村庄规划设计的风貌进行建设。新建房屋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户厕改造,户厕改造的化粪池和空气源室外机等相关生活设施应当控制在宅基地范围内,不得在宅基地外建设室外楼梯,村民应当遵守污水处理管理规定,庭院内应当考虑植树和绿化美化,着力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村民住宅建设不得乱堆乱放建筑材料,不得妨碍他人通行、通风、采光、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村民建房申请审批流程
申请审批流程示意图
村民建房应当征询相邻土地使用权人意见,并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1.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批准文件(权属证书)或村委会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
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4.《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5.选定的通用标准图集中相应户型图或满足基本质量标准且具有基本结构设计的施工图;
6.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加强管理
1、村民建房严禁占用耕地,应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建房前应征得邻里同意,严禁未批先建和超面积建设,对于未进行审批的新建三层(含)以上建筑、地下二层、侵街占道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由镇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对违法违规建房的当事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建房批复进行,建筑质量与安全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及农村住宅抗震设防等相关要求。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要求,便于消防取水和消防车辆通行,形成施工记录;村民要对建设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村民房屋的设计、施工、村料供应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村委会要加强施工全过程监管和服务,督促落实抗震设防和绿色节能发展等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过程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3、对于未经批准使用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符合村庄规划的,责令其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村庄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有租金收入的,没收租金收入,并处租金收入一倍的罚款。
4、镇政府、村委会对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书、照片、影音等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并建立台账。
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建设管理办法.pdf